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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草案)
来源:赤峰人大 发布时间: 2015-07-31 15:39 浏览: 2586

  (2014年12月  日赤峰市第六届

  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工作,促进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专题询问应当以沟通情况、解决问题、改进工作为目的,坚持从大局出发、依法履职、民主公开的原则,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目的、原则和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从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和报告中确定,也可以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集中反映的问题中确定。(议题确定)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问题,应当是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方面提出的具有一定普遍性、倾向性、典型性的问题。(问题内容和性质)

  第五条 专题询问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采取联组会议形式进行,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一位副主任主持。(询问会时间、形式和主持)

  第六条 专题询问时,主要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询问,列席会议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专门委员会成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和旗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也可以提出询问。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回答询问。

  回答询问一般当场回答;当场不能回答的,可以在会后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回答;书面回答须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签署。(提问和回答人员范围、回答形式)

  第七条 提出询问应当客观、准确、鲜明,说明问题的主要内容,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分钟。

  回答询问应当直接、具体、清楚,说明问题形成和存在的原因,提出研究解决的思路措施,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分钟。

  询问的问题涉及几个方面或者几个层次的,可以一并提问分步回答,也可以逐一提问逐一回答。(提问和回答要求)

  第八条 询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对回答不满意的,可以说明理由,由主持人安排再作回答。

  再作回答可以由原回答人回答,也可以由其他人员回答。(再回答)

  第九条 专题询问提出的问题交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和表决;表决未通过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依法运用其他监督形式。(询问结果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施行时间)

  关于《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专题询问办法(草案)》的说明

  ――2014年12月24日在赤峰市第六届

  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赤峰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马鹏飞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就《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草案)》作说明。

  一、关于制定专题询问办法的必要性和总体思路

  询问和质询是监督法规定的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一种形式。监督法颁布实施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运用这种监督形式,结合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组织对相关议题进行集中询问,创造了专题询问监督形式。自2010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每年安排开展专题询问,先后对决算、粮食安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障性住房建设、教育改革发展、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问题进行了专题询问,引起积极反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示范下,许多地方人大常委会先后学习运用专题询问监督形式,我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包头市、呼伦贝尔市人大常委会也开展了专题询问。今年年初,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将“建立健全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工作机制,增强专题询问的针对性、互动性、实效性”列入民主法制领域改革2014年工作要点。7月份,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询问和质询的规定》,自治区人大从法规层面对专题询问作出相应规定。按照推进民主法制改革要求,学习借鉴全国人大、地方人大的经验和自治区人大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相关文件,明确开展专题询问的目的和原则,规定专题询问的基本程序,对于市人大常委会学习运用这一监督形式,加强监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从全国人大、一些地方人大的实践和自治区人大的相关规定看,开展专题询问关键在于按照实施监督法的一般要求,把握监督的目的和原则,提出具有针对性的问题,推动研究解决问题。据此,确定起草专题询问办法草案的总体思路是:依据监督法相关规定,学习研究全国人大、一些地方人大经验和自治区人大相关规定,重点明确开展专题询问的目的和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界定专题询问的问题;在专题询问的程序方面,只规定基本的程序,更具体的操作程序可以在实施方案中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作出相应规定。

  二、关于开展专题询问的目的和应当坚持的原则

  监督法解释说:“询问和质询的目的,是为了获知‘一府两院’的工作情况和其他相关情况,或者对‘一府两院’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提出批评,以督促他们改进工作,提高依法办事水平和工作效率。”“与以往开展的询问相比,专题询问准备充分、重点突出、组织严密,询问和回答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通过一问一答、再问再答的交流方式,面对面深入讨论问题,研究解决办法,统一思想认识,形成良性互动局面,使审议更加深入、更具实效,切实推动‘一府两院’加强改进工作。”据此,办法草案规定:“专题询问应当以沟通情况、解决问题、改进工作为目的”。

  开展专题询问应当遵循监督法规定的一般原则。在此基础上,针对专题询问性质特点,办法草案着重强调从大局出发、依法履职、民主公开。

  关于从大局出发。围绕工作大局是监督法规定的监督工作必须坚持的政治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开展专题询问,在议题选择上,必须坚持从全市改革发展大局出发,选择市委重点部署、“一府两院”重点推进、人民群众重点关注的工作;询问的问题,应该是关系全局的具有一定普遍性、倾向性、典型性的问题。

  关于依法履职。依法行使职权是人大行使包括监督权在内的各项职权的法治原则,也是人大工作的突出特点。在专题询问中坚持法治原则,主要是议题确定、提出问题、评价回答和处理结果要坚持以法律规定为根本依据,保证专题询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关于民主公开。民主既是人大工作的目的,也是人大工作的手段,而公开是民主的内在要求。在专题询问中坚持民主公开原则,一是在议题确定和提出问题方面,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相关方面的意见,多方面了解相关工作情况。二是应该允许询问人对确定的问题进行适当扩展和延伸。三是允许回答人对询问的问题提出不同意见,宽容回答的水平。四是积极稳妥向人大代表和社会公开专题询问情况,便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参与,接受人大代表和社会监督,提高专题询问民主水平。

  三、关于专题询问的议题和问题

  监督法解释说:“询问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讨论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就议案、报告中不清楚、不理解等事项向有关机关提出问题,要求答复”。据此,专题询问的议题应该是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报告的议题。实践中,有的地方人大直接就人民群众集中反映的问题开展了专题询问,没有安排听取和审议相关报告,程序比较简便,既有实效性,也有灵活性,实际上是对专题询问的一种创新。为此,办法草案规定:“专题询问的议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从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和报告中确定,也可以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集中反映的问题中确定。”这样,在专题询问议题方面,既规定了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报告的一般内容,也将其他适合开展专题询问的议题纳入范围,既坚持了一惯做法,也吸收了创新成果,可以更好发挥专题询问的监督功能。

  关于专题询问的问题,草案从两个方面进行了界定。一是专题询问问题的内容。监督法解释说:“询问和质询,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及其部门、法院、检察院工作中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方面提出问题,要求有关机关作出说明解释的一种活动。”专题询问仍然属于询问范畴,仍然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及其部门、法院、检察院工作中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方面提出问题。所以,“一府两院”工作中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方面应该是询问问题的内容。二是专题询问问题的性质。监督法解释指出,人大监督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具有从制度上解决全局性问题的特点。从人大监督这一特点出发,确定专题询问的问题应该注意用全局的观点,分清主流和支流、现象和本质,选择具有一定普遍性、倾向性、典型性的需要从制度层面解决的问题作为询问的问题。为此,办法草案规定:“专题询问的问题应当是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方面提出的具有一定普遍性、倾向性、典型性的问题。”

  四、关于专题询问的基本程序和相关要求

  办法草案第四至第九条规定了专题询问的基本程序和相关要求,主要包括:询问会的时间和形式、提出和回答询问人员、回答形式、提问和回答的要求、再回答、询问结果处理。

  (一)关于询问会的时间和形式。 专题询问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形式,所以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根据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规模,适宜采用联组的会议形式。

  (二)关于提出询问人员。 根据监督法解释关于询问和质询的定义,询问的主体应该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时,由于询问一般是结合审议议案和报告而运用的一种监督形式,而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列席人员也可以发表意见,所以监督法解释在专门解释询问的提出与答复程序这一问题时说:“提出询问的主体,主要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时列席常委会会议的本级人大代表、专门委员会成员、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和下一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等,也可以提出询问。”因为提出问题主要是为了研究问题,并不是决定问题,所以从扩大民主有利于研究问题的角度,办法草案按照上述解释规定了询问的主体。

  (三)关于回答询问人员。 按照监督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一府两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办法草案根据这一规定对回答询问的人员作了规定。

  (四)关于回答形式。 监督法解释说:“监督法明确规定,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一府两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因此,询问提出后,通常由有关机关口头答复,不能答复的说明情况,可以在下次会议上答复或者书面答复。”从实践看,各地最初开展专题询问时所提问题一般都在会前与“一府两院”进行沟通。这样做,会上的问答确实非常顺畅,但也容易使专题询问流于形式,既不利于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积极提出问题,也不利于“一府两院”积极主动、全面深入研究与议题相关的问题。为此,由计划提问为主向随机提问为主转变,随机提问、闭卷回答将成为专题询问的常态。在这种情况下,必然会有个别当场难以完整准确回答的问题,需在会后充分研究后,再以书面形式予以回答。据此,办法草案规定:“回答询问一般当场回答;当场不能回答的,可以在会后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回答;书面回答须由‘一府两院’领导人员签署。”

  (五)关于提问和回答的要求。 专题询问作为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一种法律规定的活动,提问和回答都应该有相应的标准。其中,提出的问题一定要客观存在,相关的事实、数字、情况必须准确无误,提问人对问题的立场观点必须鲜明坚定。相应的,回答的内容应该针对提出的问题,说明问题形成和存在的原因,提出研究解决的思路措施;在回答这些内容的时候,应当直接、具体、清楚。为此,办法草案规定:“提出询问应当客观、准确、鲜明,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分钟。回答询问应当直接、具体、清楚,时间一般不超过十分钟。”

  (六)关于再回答。 在专题询问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提问人对回答不满意的情况。对此,监督法解释说:“询问经有关机关答复后,提出询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如果仍有不清楚的问题,可以当场跟进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答复。”这里的不清楚、不满意,一般是回答人没有直接、全面回答所提问题,或者询问人不同意回答人的意见等。再作回答,主要由主持人征求回答人的意见作出安排。如果回答人确定自己作出的回答存在不足,想作补充修正或者针对自己回答中的观点和内容作出解释说明,则可以由回答人再回答;如果回答人认为自己没有需要补充修正或者解释说明的内容,可以由回答人委托相关部门负责人回答;如果回答人提出会后进一步研究作出书面回答,也可以书面回答。为此,办法草案规定:“询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对回答不满意的,可以说明理由,由主持人安排再作回答。再作回答可以由原回答人回答,也可以由其他人员回答。”

  (七)关于询问结果处理。 专题询问提出的问题,有的通过“一府两院”的回答,沟通了情况,取得了理解,有的则需要通过实际工作予以解决。所以,专题询问结束后,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要对问答情况进行整理,将其中一些问题交“一府两院”研究解决。为保证问题得到解决,常委会既要对研究解决问题的过程进行监督,更要对结果进行监督。为此,规定“一府两院”要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审议,并按照常委会表决专项工作报告的规定进行表决。如果满意票未达到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或者满意和基本满意票未达到常委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主任会议可以决定依法运用其他监督形式进一步加强监督。

  五、关于组织实施

  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承担常委会监督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专题询问是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之一,应该由主任会议负责组织,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承担具体实施任务。主任会议与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的组织实施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由主任会议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专题询问的议题。二是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拟订专题询问工作方案,主任会议讨论审定专题询问工作方案。专题询问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询问的目的、原则、对象、拟询问问题范围、对议题的调研计划、具体工作步骤、询问工作组织等。三是询问工作小组提出对相关议题的调研报告,主任会议讨论审定调研报告。四是在“一府两院”相关工作报告送达后,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调研报告提出意见,并组织召开与被询问机关的工作协调会,通报询问会议程安排等情况,听取被询问机关回答询问的准备情况。五是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对相关议题的调查研究和对报告的审议情况提出询问问题建议,由主任会议或者主任、分管的副主任研究确定。六是组织召开专题询问会进行询问。七是整理和审定需要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的问题。八是督促落实。

  以上说明,请连同《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草案)》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