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市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情况,请予审议。
一、全市物业管理工作基本情况
(一)物业服务行业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我市的物业服务行业也实现了快速发展。物业服务类别由过去单一住宅物业发展到商业物业、行政物业、工业物业和公益性物业多种模式。物业企业从最初的5家发展到122家,其中国营企业1家,民营企业121家;二级资质企业10家,三级资质企业5家,四级资质企业107家,物业从业人员6000多人。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994个、面积近3000万平方米,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和单体楼190个、面积570万平方米,住宅物业管理覆盖率85%,非住宅物业管理面积近500万平方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2006年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格,多层普通住宅分为五个类别,一类收费每平方米0.7元,占总面积的7%;二类每平方米0.50元,占总面积的18%;三类每平方米0.36元,占总面积的32%;四类每平方米0.29元、五类每平方米0.24元,占总面积的43%;电梯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率70%左右。全市有国家级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3个,自治区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15个、优秀小区47个,市级园林居住小区82个;有11家物业企业获得自治区优秀物业服务企业称号。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2004年以前,由于国家相应的管理办法及配套制度不够完善,只明确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购房款的2%,维修资金未能统一归集、规范管理,有的由建设单位代收统一交纳到管理部门,有的由物业企业代收用于房屋维修,还有部分建设单位未向业主收取。2004年,市住建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赤峰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规定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多层住宅为每平方米25元,高层住宅和非住宅为每平方米30元,由购房人在办理产权证书时交存到当地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杜绝了因建设单位、物业企业代收代缴,导致维修资金流失现象。2007年,市房管局成立后,中心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由市房管局代管,并用计算机登记设帐,这项工作开始逐步走向规范化管理轨道。截至2013年6月底,全市共交存维修资金4.8亿元,使用1709万元,使用率为3.6%,其中中心城区交存1.87亿元,使用373万元,使用率为2%;各旗县、元宝山区交存2.93亿元,使用1336万元,使用率为4.6%。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情况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物业产权人和使用人共同权益的居民自治组织。目前,全市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463个,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531个,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率为47%。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协调小区公共事务、维护业主权益,处理业主、开发商、物业企业三者关系,促进物业管理水平提高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二、贯彻执行《条例》开展的主要工作
自2003年国家和自治区《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的监督指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关注下,各级、各有关部门把贯彻执行《条例》作为改善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狠抓各项措施落实。
(一)加强领导,推动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一是加强领导。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执行,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直接抓,全面推进物业管理工作,城市“三分建、七分管”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2012年,按照“全区物业管理年”活动要求,市政府把物业管理列入“为民服务实事”项目,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扎实开展各项活动,我市被评为全区物业管理先进地区。
二是完善机构。为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市住建委于2013年成立了物业监管办公室,管理人员编制由2人增加到7人,专职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部分旗县区也相应成立了物业管理办公室、物业服务中心等专职机构,使物业管理这项工作从机构建设上得到了强化。
三是密切配合。在《条例》贯彻执行中,发改、财政、规划、公安以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各级、各有关部门,都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既分工负责,又紧密配合,大力支持物业管理工作开展,共同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广泛宣传,增强物业管理意识
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台、网站等各种载体,在小区设置宣传栏,编发宣传小册,组织广场宣传日等方式,开展了“送条例进万家”活动,向市民全方位、多角度宣传物业知识。广大市民进一步了解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深化了对物业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参与、支持物业管理的自觉性,为贯彻执行《条例》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完善制度,促进物业管理规范化
市政府于去年制定出台了《赤峰市物业管理办法》。市住建委配套制定了物业企业动态监管、物业质量保修金、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承接验收等8项制度。下一步将制定物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物业服务收费办法、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程等其他配套制度。以上配套制度和办法全部出台后,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将形成一个涵盖物业行业全部内容的闭合性制度体系。
(四)把握关键,重点抓好五项工作
一是抓源头。推行前期物业管理,即在发放施工许可证前完成物业招投标工作,让物业企业全过程参与小区建设,参与分户验收、工程验收和综合验收。实施物业质量保修金制度,新建住宅项目综合验收,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总造价的2%,交纳物业质量保修金。
二是抓配套。制定严格的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办公用房等公用配套设施建设和交付使用标准,物业管理用房必须按照千分之三的标准建设,社区办公用房每百户不得低于50平方米,并在规划审核、综合验收、权属登记、后期管理等环节进行严格把关。
三是抓服务。强化物业企业“资质管理”和“履约资金”制度。严把物业服务市场准入关,不具备资质的物业企业不准接管物业项目、不准参与物业招投标活动。接管新物业项目的企业,必须按照一年物业收费50%的标准,向当地物业主管部门交纳物业服务履约保证金。
四是抓监管。实施“日常监督、月检月查、季度汇总、年终考评”的物业企业检查考评体系,采取建立物业企业诚信档案和“黑榜公示”等措施,制约和规范物业企业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