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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守则
来源:赤峰人大 发布时间: 2014-03-08 16:00 浏览: 16836

  第一条为规范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履职行为,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代表要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作任务需要,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增强民主法治观念;坚持向人民群众学习,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本领。代表每届任期内要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学习培训。通过学习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三条代表要强化全局观念和代表意识,紧密结合各自的工作、生产和生活实际,关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一些热点问题,把调查研究作为履行职责的重要环节,每年确定一个重点调研选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搞好调查研究,为更好地履行职责奠定基础。

  第四条代表作为人民群众的代言人,要密切联系人民群众,认真倾听群众呼声,详细了解社情民意,准确把握群众关切,积极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五条代表要发扬民主、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积极发表意见,真实、客观、全面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诉求;积极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每位代表每届任期内要至少领衔或参与提出一件高质量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六条代表必须自觉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人大代表执行职务不得直接处理问题;不得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不得接受任何赞助或馈赠。

  第七条代表必须按时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市人大常委会及原选举单位安排的有关会议及代表活动。遇特殊情况要严格履行请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