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赤峰市人大常委会自2015年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着力提升地方性法规的有效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为推动我市办好两件大事,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坚持党的领导,保证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立法是重要的政治活动。我市始终坚持立法工作的政治属性,坚定不移把党的领导全面、系统、整体地落实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请示报告制度,就立法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重要问题累计向市委请示报告21次,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实施。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市委加强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整治、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立法工作的部署,先后制定了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电动车管理条例,确保党委决策部署到哪里,立法工作就跟进到哪里,使人大立法工作与党的工作始终保持同心同力同向。
突出问题导向,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提高立法质量,是新时代立法工作的纲领性要求。我市始终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总的目标任务,以问题为导向,坚持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提升地方立法的精细化水平。坚持符合法定权限、围绕市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的决策部署、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突出问题导向、稳中求进保证质量五条标准,聚焦重点领域和事项,精细选题、精准发力,通过“小切口”解决实际问题。坚持务实管用原则,立足我市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科学合理设计制度规范,提高地方立法的针对性、有效性。坚持维护法制统一底线,严格执行立法法的规定,避免简单重复上位法,着重在对上位法进行补充和细化上下功夫,研究设计有特色、有创新、操作性强的制度规范,确保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广泛吸纳民意、汇集民智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我市始终坚持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保护人民,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贯彻落实到立法的各环节和各方面,积极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和途径,不断提高人民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坚持开门立法,常态化开展公开征集意见、座谈、听证、论证等征求意见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通过网络平台征求人大代表意见,邀请人大代表参与立法调研、审议等活动;设立12个基层立法联系点,通过委托联系点开展调研、在联系点召开立法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基层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探索开展立法协商工作,委托市政协相关部门召开立法协商座谈会,将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充实到立法中,确保立法充分体现人民意愿,维护人民利益。
统筹立法与监督工作,提升地方性法规实施成效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市始终把立法同法规宣传、监督实施工作结合起来,做足立法工作“后半篇”文章,不断提高法规实施成效,充分将地方立法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加强法规宣传解读,通过在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公布法规全文,召开新闻发布会,印发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法规,扩大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加强政府贯彻执行本市地方性法规工作,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督促引导政府及其部门严格执法,做到地方性法规立了就用、立了就管用。将监督市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作为市、旗县区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工作,列为人大代表履职的重要内容,通过开展执法检查和常态化监督推动地方性法规得到落实、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