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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赤峰市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来源:赤峰人大 发布时间: 2016-10-17 17:11 浏览: 20331

  2016年10月17日,赤峰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五次次主任会议讨论了《赤峰市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现将条例(草案修改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16年10月25日前反馈赤峰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 系 人:柳静静

  联系电话:0476-8283065   13847666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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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赤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6年10月18日

  赤峰市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条例

  (草案修改稿)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护

  第三章管理

  第四章利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红山文化遗址群的保护和管理,让文化遗产惠及人民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红山文化遗址群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红山文化遗址群,包含红山遗址群和魏家窝铺遗址,都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红山遗址群位于红山区东部的红山,包含红山文化居住地遗址、夏家店下层文化和夏家店上层文化居住地遗址、墓地、祭祀遗址等从新石器时代到青铜时代多种考古学文化的遗存,其中位于红山第二峰东南侧的红山文化居住地遗址第一地点是红山文化首次发现地,是红山文化的命名地;魏家窝铺遗址位于红山区文钟镇三眼井村魏家窝铺自然村东北约1公里的丘陵台地上,是红山文化时期具有代表性的聚落遗址。

  第四条  红山文化遗址群的保护管理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持周边环境与遗址的协调。

  第五条  红山文化遗址群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应当纳入市及红山区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红山文化遗址群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红山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红山文化遗址群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红山文化遗址群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红山区人民政府设立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管理机构,承担红山文化遗址群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具体工作,并受红山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行使与遗址群保护有关的行政管理职权。

  市及红山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农牧业、林业、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红山文化遗址群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的相关工作。

  遗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配合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管理机构做好遗址群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及红山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红山文化遗址群的事业性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

  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遗址群保护。

  第八条  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 编制实施涉及红山文化遗址群的各类文物保护规划;

  (二)实施涉及红山文化遗址群的各类文物保护项目;

  (三)对涉及红山文化遗址群的建设项目提出意见;

  (四)配合文物考古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工作;

  (五)负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完善安全防范措施;

  (六)负责红山文化遗址群出土文物的收藏、整理、保护和宣传展示,开展有关学术研究和交流等活动;

  (七)负责对红山文化遗址群各类要素的日常监测,定期维护,建立日志;

  (八)建立红山文化遗址群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

  (九)依法查处破坏红山文化遗址群及其保护设施的违法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与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管理和利用有关的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红山文化遗址群的义务,对破坏红山文化遗址群及其保护设施、盗掘文物及其他有损于遗址保护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

  第十条  市及红山区人民政府对在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管理以及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保    护

  第十一条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遗址群文物保护规划》和《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魏家窝铺遗址文物保护规划》(以下简称红山遗址群文物保护规划和魏家窝铺文物保护规划)是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不得因经济建设活动而随意变更;确因文物保护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红山文化遗址群所在地的城乡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凡涉及红山遗址群和魏家窝铺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应当符合红山遗址群文物保护规划和魏家窝铺遗址文物保护规划。

  第十二条  红山遗址群和魏家窝铺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具体四至界限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红山遗址群文物保护规划和魏家窝铺遗址文物保护规划确定的为准。

  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在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和界桩。

  第十三条  红山文化遗址群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遗址群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二)遗址群的房址、环壕、祭坛、墓葬区等古人类生产生活遗迹;

  (三)遗址群发现和出土的玉器、石器、陶器等可移动文物;

  (四)其他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

  第十四条  红山文化遗址群的保护工作应当实行重大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第十五条  红山文化遗址群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红山文化遗址群的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重大保护工程,景观绿化及游客服务设施建设,应当编制专项技术方案,由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管理机构逐级向文物行政部门申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红山遗址群和魏家窝铺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红山遗址群文物保护规划、魏家窝铺遗址文物保护规划和本条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