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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来源:赤峰人大 发布时间: 2024-01-12 09:21 浏览: 17321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24年1月11日赤峰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赤峰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规则第一条修改为:“为了更好地依法行使职权,使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新增条款:“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三、新增条款:“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四、将规则第五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五、将规则第七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长或者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委员,办公室和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六、将规则第十二条修改为:“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代拟议案草案和说明。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先交有关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先交有关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可以交有关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向提案人说明。”

  七、将规则第十四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机关、提案人、有关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任免案、撤职案应当附有拟任免、撤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撤职理由;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八、新增条款:“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介绍被任命人员德、能、勤、绩、廉的基本情况。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九、新增条款:“地方性法规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说明并审议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草案,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十、将规则第二十条修改为:“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工作。

  专项工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必要的时候,常务委员会可以指定专题,听取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报告。”

  十一、将规则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所作的工作报告,应当实事求是地总结工作,如实反映工作中存在或遇到的问题,客观分析原因,明确提出下一步工作安排意见,结构合理、文风简洁。”

  十二、将规则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及相关文件材料,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及时分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常委会组成人员收到报告预审时,遇有问题需要调查研究,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有关工作委员会要提供必要的服务;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要给予配合。”

  十三、新增条款:“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十四、新增条款:“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召开联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

  十五、将规则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十六、将规则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对每项议题都应当发表意见。发表意见应突出主题、明确观点、语言简练,听从会议主持人对时间的安排。用少数民族语言发言的,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翻译。”

  十七、将规则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表决,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如果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

  十八、将规则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表决任免案、撤职案、罢免案,一般以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如果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