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24年1月18日赤峰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赤峰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规则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新增条款:“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三、新增条款:“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四、新增条款:“市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五、将规则第十一条修改为:“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
六、将规则第十七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和印发文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蒙古语言文字。大会秘书处和有关代表团应当为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代表提供必要的翻译服务。”
七、将规则第十八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不作为议案的,由议案审查委员会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八、将规则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选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九、将规则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二十人以上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市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由中国共产党赤峰市委员会、各民主党派赤峰市委员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十人以上代表联名也可以推荐。
候选人的提名人或者推荐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十、将规则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
市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
在选举市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均不得少于两天。”
十一、将规则第三十七条修改为:“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市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
候选人的得票数和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当选人由大会主席团向社会公布。”
十二、将规则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出缺的,由大会补选。”
十三、将规则第四十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十四、将规则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市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十五、将规则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由主席团提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十六、将规则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十七、将规则第五十三条修改为:“预备会议、全体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如果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主席团会议表决采用举手方式。
罢免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十八、将规则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