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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来源:赤峰人大 发布时间: 2024-01-19 13:25 浏览: 17555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18年1月8日赤峰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4年1月18日赤峰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按程序请假。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作出关于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提出大会副秘书长人选;

  (五)提出会议日程草案;

  (六)决定列席人员名单;

  (七)其他准备事项。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二十日,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十一条  代表团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前,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三条  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

  第十五条  主席团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会议日程;

  (二)大会副秘书长人选;

  (三)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时间;

  (四)主席团、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办法;

  (五)选举事项;

  (六)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报告;

  (七)各项决议草案;

  (八)议案、质询案、罢免案;

  (九)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要时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和印发文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蒙古语言文字。大会秘书处和有关代表团应当为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代表提供必要的翻译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审议和办理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不作为议案的,由议案审查委员会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写明要求解决的问题、理由和方案。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制定或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附立法要旨及其说明。

  第二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机关、提案人应当向会议作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由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并可以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大会全体会议通过的议案,由有关机关实施。

  第二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该法规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

  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修改后的法规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涉及专门性问题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机关、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负责答复代表。

  第二十九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有关机关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未能答复的,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三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监督检查。有关机关应当将办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各代表团应将代表在审议各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整理送交大会秘书处,由大会秘书处汇总向主席团报告。

  大会秘书处根据代表提出的意见,对各项报告进行修改,经主席团或者常务主席同意后,印发会议。

  第三十三条  大会对各项报告的决议草案经主席团会议讨论,由各代表团审议。大会秘书处根据代表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经主席团会议通过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查。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关于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和市本级部门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审查,并由大会全体会议作出相应决议。

  第三十六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作部分变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选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二十人以上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市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由中国共产党赤峰市委员会、各民主党派赤峰市委员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十人以上代表联名也可以推荐。

  候选人的提名人或者推荐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

  市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

  在选举市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均不得少于两天。

  第四十条  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市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

  候选人的得票数和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当选人由大会主席团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出缺的,由大会补选。

  第四十二条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草案和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办法草案,经主席团讨论、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市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由主席团提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或者被罢免,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市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须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七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关于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报告时,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分别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审议时,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九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主席团和两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五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各族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材料和情况。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五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作出相应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四条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告,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并听从大会执行主席对发言时长的安排。

  第五十五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十六条  预备会议、全体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如果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主席团会议表决采用举手方式。

  罢免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由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