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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
来源:赤峰人大 发布时间: 2014-03-08 15:52 浏览: 20315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一法一条例一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请予审议。

  一、全市矿山企业基本情况及安全生产现状

  全市共有矿山企业689户。其中:煤矿企业34户,42个生产系统,总设计产能3275万吨/年(平煤集团公司8座煤矿9个生产系统,总设计产能1915万吨/年;地方煤矿33座33个生产系统,总设计产能1360万吨/年),生产矿井全部取得“六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3座在建和4座技术改造煤矿正在履行“三同时”手续;非煤矿山企业655户,生产系统860个,其中:地采矿山企业145户,占自治区总数的45.5%,生产系统319个,占自治区总数的40.7%,露天矿山、小型采石场、砖瓦粘土矿等510户。尾矿库126座(独立尾矿库39座),其中三等库8座、四等库17座、五等库101座。已审查批复安全设施设计的建设项目176个(其中地采建设项目125个)。持有勘查许可证的探矿企业759个,其中正在进行坑探工程的126个。

  2008年以来,在矿山企业数量、在建矿山项目逐年增加的情况下,全市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总体呈逐年下降趋势,2008年发生事故35起,死亡38人;2009年发生事故28起,死亡37人;2010年发生事故25起,死亡30人;2011年发生事故21起,死亡22人;2012年发生事故19起,死亡23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与2008年相比分别下降了45.7%和39.5%;2013年1-9月份发生事故12起,死亡15人(其中:非煤矿山事故死亡11人,占年度控制指标的55%;煤矿事故死亡4人,占年度控制指标的80%)。2008年以来煤矿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2011年以来非煤矿山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较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