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我市自2015年底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至今,始终在市委的领导下统筹推进立法工作,着力健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工作机制,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基本原则,制定了一批适应本地实际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实现了立法工作的良好开局起步。我市立法工作虽然取得一些成效,但是法规起草质量和效率不高、立法工作体制机制不够成熟完善、法规实施效果不够明显等问题十分突出,不能适应新时代对立法工作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确保制度设计行得通,真管用”。在地方立法工作中,我们必须按照这一要求,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升我市立法质量和效率的机制措施,扎实做好立法各项工作,努力开创地方立法工作新局面。
一、坚持党的领导,不断完善党委领导立法工作的机制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党领导立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一条基本经验。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根本在于加强党的领导。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及时把党的正确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人民意志,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到立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建立健全立法工作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除了立法规划、立法计划、重要法规案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汇报之外,立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要情况也要及时报告,确保地方立法正确政治方向。要紧扣新时代新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贯彻落实同级党委对立法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聚焦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社会民生等重点领域立法,确保地方立法及时准确反映党和国家事业要求,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期待。
二、强化统筹协调,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人大主导立法,是保证人民当家做主,实现良法善治的的制度安排,也是立法各个环节的工作有序衔接,高效运作重要保证。我们要继续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好人大及常委会的主导作用,形成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的工作合力。
第一,统筹推进法规起草和审议工作。人大常委会要树立主体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功能,推动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组织实施,严格时间节点,细化任务要求,明确责任人员,落实工作责任,扭转主要依靠政府及其部门起草法规草案的状况,变“等米下锅”为“点菜上桌”,确保法规草案按照计划完成起草审议工作。
第二,加强法工委与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司法局和法规调整事项的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经常性沟通协商。在起草阶段,人大常委会要提前介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积极推进立法工作进程。对于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由人大常委会牵头组成起草工作小组联合起草,吸收有关部门参加,力争重要问题、重大分歧问题在提请人大常委会一审前得到基本解决。在起草阶段,法规调整事项的市政府主管部门要发挥熟悉立法事项实际情况和相关工作经验丰富的优势,在起草工作中重点承担梳理问题、设计制度规范的职责。市司法局要发挥政府综合法制工作机构的职能和熟悉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优势,对拟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立法技术进行审核把关。在审议阶段,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发挥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执行情况的优势,重点从执行、细化、补充上位法的角度对法规草案提出审查意见建议。法制委和法工委要发挥人大立法综合工作机构的职能和熟悉立法思维立法技术的优势,承担对法规草案的统一审议职责。人大、政府的分管负责人要加强对法规草案起草、审查和审议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法规草案起草、审查和审议质量和效率。
第三,不断完善常委会审议法规制度。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是立法的重要环节。要做好审议前的准备工作,提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参考资料及相关文件发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积极探索重要法规审议前解读制度,在常委会会议前由相关部门向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法规专门解读,详细介绍立法背景、重要制度设计、争议意见的处理情况等,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加深入了解法规内容和关键条款。要合理安排审议的次数及时间,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法规案,一般经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或者分歧较大、意见较多的,可以采取“两审三通过”,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要把握审议的内容和节奏,注重引导常委会组成人员紧扣主题,抓住法规案的关键条款深入进行审议,重点解决制度设计的难点问题,提高审议的质量和效率。
三、着力提高立法质量,确保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立之后,我国立法发生了从有没有向好不好、管不管用的转折,地方立法也要抓住提高质量这一核心,努力使我们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反映人民意愿、符合客观规律、解决实际问题、引领推动发展。
第一,坚持不抵触原则,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不抵触就是不与上位法相抵触,这是地方性法规所处的法律位阶所决定的,也是一部地方性法规有效管用的前提。坚持不抵触原则就要严格遵循上位法规定的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立法,更多的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做细化、量化、具体化的规定,对上位法进行补充,使之更加可操作、更便于执行。坚持不抵触原则的底线,就是要做到既不与上位法的原则精神、具体规定相冲突,也不在禁止性规定方面搞立法放水;既要突出法规的地方特色和前瞻性,又不能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旨在抵消上位法的规定。尤其是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做到不越权、不抵触、相协调。
第二,坚持问题导向,增强法规的针对性、有效性。地方立法作为国家法律的补充,其根本目的在于解决地方的具体问题。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也要以问题为导向,注重从本地实际出发,真正让立法体现地方需求,突出地方特色。在立项方面,要深入了解实际需求,抓住急需解决、通过立法又可以解决好的问题进行规范,保证立法能够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在制度设计方面,要聚焦重点问题和关键条款,充分了解立法领域的现实情况和重点问题,深入研究论证和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到能具体的尽量具体、能明确的尽量明确,尽量减少空泛的规定,重在解决实际问题,努力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三,强化法规实施,使地方立法真正有效管用。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地方立法只有在实际中得到有效实施,它的作用才能发挥出来,才能真正实现良法善治、推动发展。要加强对新施行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通过公布法规文本,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阐释法规内容等多种方式提高法规的公众知晓程度和影响力,为法规得到普遍的遵守和执行打好基础。要统筹立法和监督工作,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权,加强和改进对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坚持及时监督和持续监督,着眼对有特色条文的监督,着重对政府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切实保障促进法规实施,增强法规执行效果。要建立健全立法评估机制,适时对已经出台的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操作性、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作为法规修改废止或者改进工作的参考依据,推动立法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
四、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升立法能力
打铁还需自身硬,立法队伍是做好立法工作的基础和保障,只有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立法人才队伍,才能为高质量、高效率开展地方立法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第一,着力提升队伍素质。要健全机构设置,配齐人员编制,注重选拔综合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干部从事立法工作,不断充实立法工作力量。要积极探索人才任用和激励机制,逐步建设一支人数比较充实、人员相对固定、法律素养高、专业能力强的立法专业队伍。要注重加强学习,结合立法各个环节的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多渠道地开展立法培训,不断更新立法工作人员知识结构,夯实做好立法工作的理论知识基础。
第二,着力加强调查研究工作。调查研究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基本功。立法工作政治性、法律性、程序性都很强,要提高质量效率就必须做好立法调研工作,做到有的放矢,精准施策。要牢固树立重视调研、主动调研、深入调研的鲜明导向,创新调研的方式方法,切实提高调研能力,把有关情况了解清楚,把立法要解决的问题找准,把不同意见考虑全面,把解决问题的方案研究妥当,为立法决策提供准确依据和有效参考。
第三,着力发挥专家学者的智力支持作用。专家学者在各自研究领域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在立法工作中,充分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对于解决立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作用。要进一步优化立法咨询专家的组成结构,拓展其参与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法规案起草审议及立法调研等工作的广度深度。要拓展专家学者参与立法的方式方法,可以选择有条件的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律师事务所合作建立立法研究中心、立法实践基地,支持和鼓励更多的法律专业机构参与立法工作,为提升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