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
(2017年11月13日赤峰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十三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完善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机制,强化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推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制度化,增强监督的实效性,按照市委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指市人民政府在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的基础上,将报告中反映的各类问题的整改情况,在下年度的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及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中一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在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市本级决算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市政府及审计部门要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及时部署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督促被审计部门、单位认真扎实做好整改工作,并于10月底前将审计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报交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三、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将采取调研、听取报告等形式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四、根据审计整改期限及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市人民政府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写入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中,在每年6月份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一并报告。
五、在每年6月份召开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前,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和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稿进行初审,结合跟踪监督掌握的情况提出初审意见,交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六、报告稿经市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会议初审通过后,由市人民政府或委托市审计局局长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口头报告,并提交会议审议。
七、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时,审计部门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八、对审计中查出的问题严重、屡审屡犯、整改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进一步监督。
九、市人大常委会适时向社会公开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监督情况或责成审计部门公布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增强审计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十、本办法由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