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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矿山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来源:赤峰人大 发布时间: 2014-03-28 11:51 浏览: 20557

  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9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环境保护局局长童慧泉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全市矿山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报告进行了表决,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40名,出席会议36名,满意33票,基本满意1票,不满意2票,通过了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近年来,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矿山环境污染治理工作,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关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重点解决了矿山企业的重金属污染、废水外排、废石无序堆放、尾矿库扬尘、矿区植被和地质环境破坏等问题,矿山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同时,我市的矿山环境污染治理工作也存在一些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对矿山环境污染治理重要性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矿山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监管能力不强;矿山企业仍存在小、散、乱的问题;无主矿山和已闭矿矿山环境污染治理重视程度不够;对矿山企业环境污染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够及时、落实不彻底。经过认真审议,会议提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要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对矿山环境污染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草原法》、《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矿山企业从业者的培训教育,增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人承担治理污染、恢复生态的自觉性、紧迫感和责任感。要宣传“绿色矿山”创建工作,通过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使全市更多的矿山达到绿色矿山的标准,实现开发、治理、恢复的良性循环。要充分利用各种环境污染引发群体事件的典型案例,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矿山企业从业者的危机意识,增强其可持续发展理念,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观念。

  二、要组织编制矿山环境污染治理规划,从源头上防治矿山环境污染对生态的破坏。

  市人民政府要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矿山环境污染情况进行排查,并根据排查情况编制全市矿山环境保护的总体规划,要进一步明确矿山环境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科学合理的分类指导矿山企业污染治理及生态恢复,地质环境治理和水土保持工作。要继续实施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按规划进度督促企业按时完成治理项目,从源头上防治矿山环境污染和生态的破坏。

  三、要加强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矿山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日常监管水平。

  各级政府要定期组织国土、环保、安监、水利、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各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对矿山企业的长效监管机制,提高对现有矿山企业的监管水平和手段,督促企业稳定运行污染治理设施,规范生产操作流程,对重点矿山企业要建立远程监控体系,采取网上适时检测,及时掌握矿山生态环境的动态变化。要加强对矿山企业治理环境污染工作的技术服务和指导,提高企业污染防治和生态恢复的能力和水平。要建立环境应急监测技术队伍,提高执法装备水平,满足现场执法需要。

  四、要继续加大资源整合力度,提高矿山企业对环境污染治理的能力和技术。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利用现在矿产资源市场低迷的有利时机,根据我市矿产资源分布情况继续进行资源整合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重要矿种、重点矿区的整合。要采取多种措施和方法,引导大型矿山企业兼并重组那些规模小、实力弱、生产技术落后的中小型矿山企业,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化、集约化水平和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减少废弃物的排放量。要在矿产资源配置上向大型的、有实力的、有经验的矿山企业倾斜。在生产规模、矿产资源“三率”(即: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指标考核、环境水保设施、安全生产投入、产值利润等方面提高准入门槛,有效防止小型矿山企业破坏周边环境的现象发生。

  五、多渠道筹措资金,进一步加强矿山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健全完善地质环境治理投入机制,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一是严格落实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力度,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二是对于无责任主体矿山的环境污染和地质环境治理,各级政府要承担治理责任,积极向上争取环境治理专项资金。要积极编制已闭矿山和无主矿山的环境治理规划,争取更早把更多的项目纳入上级专项治理项目的大盘子。三是要把土地治理、小流域治理、风沙源治理项目向矿区倾斜。四是出台“谁出资、谁受益”的经济补偿政策,逐步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境治理投融资机制。

  六、要继续加大查处污染破坏矿山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

  各级政府和矿山企业要正确处理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关系,坚持矿山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的原则,加大查处污染破坏矿山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一是要对矿山企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严厉查处,该停业的停业、该整顿的整顿。二是对矿山生态环境破坏严重、治理进程缓慢、未按治理要求完成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任务的矿山企业,要有相应的制裁措施和办法。三是对无合法手续的非法矿山企业要坚决取缔。

  请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9月底前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方案送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委员会征求意见,2014年6月底前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环境保护局为办理此审议意见的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协同配合,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委员会为督办单位。

  赤峰市人大常委会

  2013年7月17日